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之一條文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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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之一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一、本條新增。 二、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為達醫療機構經營整合目的,增列分院設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