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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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表另定之。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為達醫療機構經營整合目的,明定分院組織以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