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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表另定之。
第十條 本院為辦理分區醫療業務,得視需要設分院,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院為辦理醫療技術援外,得視需要設置醫療技術援外專用員額,其編制表另定之。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經營整合計畫,為達醫療機構經營整合目的,明定分院組織以準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