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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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四條 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 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其核准出境就學,依每一學程為之,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 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數理學科(不含亞洲物理、亞太數學及國際國中生科學)奧林匹亞競賽或美國國際科技展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三十歲。 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 四、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業經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第十六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奉 總統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一七○六一號令公布修正,爰本辦法相關條文配合修正。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爰第一項第四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爰第一項第五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五條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役男未服役者,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就讀。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業經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五會期第十六次會議三讀修正通過,並奉 總統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九○○三一七○六一號令公布修正,爰本辦法相關條文配合修正。 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放寬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之「就學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分別修正為就讀高中以上正式學歷學校及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同日修正施行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屆役齡後返國申請再出境者,其應檢附經驗證之正式學歷學校在學證明,不受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限制。
配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條文,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