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財政部為辦理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特設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資訊體系之整體規劃、協調及研考。
二、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計畫、設備之審議、作業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財政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之規劃、宣導及評核。
四、財政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設計、處理手冊與規範之審訂、訓練及作業之輔導、督導、管制。
五、依稅捐稽徵法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資料之蒐集、資訊處理及運用。
六、政府採購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
七、其他有關財政資訊事項。 |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本中心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
|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