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
本中心之權限職掌。 |
|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本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
| 第四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予重申。 |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本法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