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盧嘉辰
盧嘉辰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顏清標
顏清標
謝國樑
謝國樑
張嘉郡
張嘉郡
廖婉汝
廖婉汝
李復興
李復興
李明星
李明星
楊麗環
楊麗環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林明溱
林明溱
鄭金玲
鄭金玲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昇
吳育昇
徐中雄
徐中雄
孫大千
孫大千
林郁方
林郁方
呂學樟
呂學樟
曹爾忠
曹爾忠
周守訓
周守訓
洪秀柱
洪秀柱
鄭汝芬
鄭汝芬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毅
邱毅
張慶忠
張慶忠
劉盛良
劉盛良
楊仁福
楊仁福
侯彩鳳
侯彩鳳
鄭麗文
鄭麗文
蕭景田
蕭景田
趙麗雲
趙麗雲
黃義交
黃義交
江玲君
江玲君
林建榮
林建榮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杰
陳杰
蔡錦隆
蔡錦隆
郭素春
郭素春
鍾紹和
鍾紹和
林鴻池
林鴻池
劉銓忠
劉銓忠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但擬參選人至遲得於選舉投票日後二個月內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
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鑑於擬參選人選舉期間事務繁忙,收受政治獻金辦理查證及繳庫,耗時費力,爰將第一項擬參選人所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應辦理繳庫之期限,由收受後二個月內,修正為至遲得於選舉投票日後二個月內辦理,俾利擬參選人能誠實、正確申報會計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