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滄敏
林滄敏
連署人
邱毅
邱毅
盧嘉辰
盧嘉辰
吳清池
吳清池
林德福
林德福
顏清標
顏清標
謝國樑
謝國樑
江玲君
江玲君
李復興
李復興
洪秀柱
洪秀柱
林郁方
林郁方
李明星
李明星
林明溱
林明溱
馬文君
馬文君
楊麗環
楊麗環
孫大千
孫大千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曹爾忠
曹爾忠
周守訓
周守訓
鄭汝芬
鄭汝芬
蔡正元
蔡正元
徐中雄
徐中雄
廖婉汝
廖婉汝
楊仁福
楊仁福
侯彩鳳
侯彩鳳
鄭麗文
鄭麗文
蕭景田
蕭景田
趙麗雲
趙麗雲
張慶忠
張慶忠
劉盛良
劉盛良
劉銓忠
劉銓忠
陳杰
陳杰
呂學樟
呂學樟
鄭金玲
鄭金玲
林建榮
林建榮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淑蕾
羅淑蕾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鍾紹和
鍾紹和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除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外,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免除處罰之但書規定:鑑於實務上,多有捐贈者因不知法令,進而不知其捐贈行為已違反本法規範。雖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捐贈者尚不得因不知法令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惟現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已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返還或繳庫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罰規定,反而可非難程度較低之捐贈者卻仍須處罰,顯不符合平等原則,爰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之規定,以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