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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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機關(團體)代表八人,並為當然董事,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部指派業務相關代表二人, (二)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推派代表二人。 二、產業界代表三至四人,由關心大學教育之產業界人士擔任。 三、學者、專家四至七人,由教育部根據各個不同專業領域,指派學者專家擔任。 本會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應召集董事召開會議,推選董事長。 董事會於成立後,應檢同本章程及董事會議紀錄等有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依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至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機關(團體)代表八人,並為當然董事,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育部指派業務相關代表二人, (二)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及私立技專校院協進會各推派代表二人。 二、產業界代表三至四人,由關心大學教育之產業界人士擔任。 三、學者、專家四至七人,由教育部根據各個不同專業領域,推薦學者專家擔任。 本會董事聘定後三十日內,應召集董事召開會議,推選董事長。 董事會於成立後,應檢同本章程及董事會議紀錄等有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依法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
針對第3款「學者、專家四至七人」之產生方式由「推薦」改為指派,以符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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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得分組辦事,並得聘任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諮詢委員,任期三年,由執行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會為評議受評學校申訴案件,設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並應經董事會通過。 本會為辦理其他特殊類別教育評鑑,得設醫學院評鑑委員會、臺灣護理教育評鑑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教育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並應經董事會通過,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設置各學門評鑑委員會。 | 第十四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聘任之。 本會得分組辦事,並得聘任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諮詢委員,任期三年,由執行長推薦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會為辦理其他特殊類別教育評鑑,得設相關類別教育評鑑委員會,其組織及運作辦法另訂之,並應提董事會通過,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設置各學門評鑑委員會。 |
明訂申訴評議委員會、醫學院評鑑委員會及臺灣護理教育評鑑委員會之組織設置,其相關運作辦法需提董事會通過,以確立其制度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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