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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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第十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現今訓導處功能已跳脫傳統「威權管理方式」的框架,進入多元化的「服務學生」氛圍,師生間單向的制式管教轉變為雙向的溝通;即教育方針與政策不再以管束學生為優先要務,而以多元化開放互動為主旨,因此「訓導」一詞具有管束威權之意,與現今教育趨勢不符,應加以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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