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楊仁福
楊仁福
黃偉哲
黃偉哲
江玲君
江玲君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蔣孝嚴
蔣孝嚴
蔡正元
蔡正元
孔文吉
孔文吉
劉盛良
劉盛良
江義雄
江義雄
蔡錦隆
蔡錦隆
王廷升
王廷升
吳清池
吳清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原條文中並未規範受緩起訴處分者,亦得回歸以行政法上規定之義務裁處,恐為缺漏,故應修正以為適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