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仁福
楊仁福
連署人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紀國棟
紀國棟
呂學樟
呂學樟
江義雄
江義雄
朱鳳芝
朱鳳芝
林明溱
林明溱
侯彩鳳
侯彩鳳
張嘉郡
張嘉郡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建榮
林建榮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劉盛良
劉盛良
王廷升
王廷升
吳清池
吳清池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此規定造成很多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親屬,因本身係公務人員而無法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之問題,不僅在實際執行上發生很多疑義,亦有悖夫妻情感及家人親情倫理。 二、雖「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特別規定,讓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得以眷屬身分站台,以做為補救措施,但顯已逾越母法規定,應改以法律條文明文定之。 三、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增列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講之行為,並新增但書規定,讓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