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守訓
周守訓
羅明才
羅明才
紀國棟
紀國棟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黃昭順
黃昭順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黃義交
黃義交
劉盛良
劉盛良
郭素春
郭素春
江義雄
江義雄
江玲君
江玲君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配合總統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令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爰將本條第一項原規範前二條之用詞,明定為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