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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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府組織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明定本會之設立依據。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府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府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三、關於本府組織法、處務規程及不屬於其他單位之法制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本府各單位辦理有關法令事務之會辦、諮詢或訴訟協助事項。 六、關於法令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明定本會之掌理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秘書長指定參事一人兼任之。 明定本會主任委員之人數、職掌及產生方式。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府秘書長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之或就本府高階職員派兼之,聘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明定本會委員之人數、產生方式及任期。
第五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明定本會工作人員之員額及產生方式。
第六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明定本會會議之召集及會議主席。
第七條 本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明定本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第八條 主任委員對於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提出審查報告。 明定本會會議召開前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明定本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府相關單位或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第十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明定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規程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