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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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 | 第十一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高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及臺南市,比照其所毗鄰縣(市);澎湖縣比照高雄縣。 |
行政院提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名稱改為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合併改制後之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其行政區域可與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毗鄰,已無比照毗鄰縣(市)之必要,第二項爰刪除高雄市、臺中市及臺南市比照毗鄰縣(市)之規定,並將「高雄縣」之名稱改為「高雄市」;另臺北市及基隆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已有毗鄰之直轄市,爰增列相關直轄市、縣(市)越區營業者,比照毗鄰「直轄市」之規定。
三、另考量金門縣及連江縣未與臺灣本島其他縣市毗鄰,致此二縣轄內土木包工業之營業區域範圍受限,而金門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高雄地區以海、空運方式運送到達;連江縣縣內相關建築材料,主要係自基隆地區以海運方式運送到達,為顧及金門縣及連江縣土木包工業之營業權益,第二項後段爰增訂金門縣比照「高雄市」辦理,連江縣比照「基隆市」辦理之規定。
審查會:
修正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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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七十三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院提案:
為配合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且本法並無另定施行日期之條文,爰修正本條施行日期規定。
審查會: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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