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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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除包制用電外,應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 前項每度收費之金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第六十二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應儘量裝置電度表,以度數計算。 |
委員潘孟安等25人提案:
要求電業應為用戶裝置電度表,以精確計算用電度數。
新增第二項,規定電業每度電費之計算方式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避免市場獨占造成不合理剝削。
審查會:
照潘孟安委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並於說明欄增列:「第一項所稱包制用電係指路燈、交通指揮燈、交通監控設備、公車候車亭、警報器等用電器具容量小且固定、用電時間穩定及不易覓得適當裝表位置之用電。」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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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六十三條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置備,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其保證金或租金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 | 第六十三條 用戶電度表由電業置備,但得向用戶酌收電表保證金,其金額不得超過其裝置時之市價,不收保證金者,得酌收租金。 |
委員薛凌等17人提案:
文字酌作修正,不論收取保證金或租金其總額不應超過裝置時之市價。
審查會:
照薛凌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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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六十四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下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者,照單相電度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電業定有第一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 | 第六十四條 電業向用戶收取電費,得規定每月底度,但不得逾左列之限制: 一、電燈:用單相電度表者,一級二級電業每安培二度,三級電業每安培三度,四級電業每安培四度。用三相電度表者,照單相電度表三倍計算,不滿三安培電度表,得酌量提高底度。 二、電力:一級二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二十五度,三級電業每裝見馬力三十五度,四級電業每裝見馬力四十五度。 三、電熱:工業用者,準用電力之規定;家庭用者,準用電燈之規定。 電業收取電費不規定底度者,得規定每月最低電費。 |
委員潘孟安等25人提案:
本條刪除。
取消每月用電底度規定,全數採從量計價,合理化計費方式、避免浪費。
委員薛凌等17人提案:
一、本條修正。
二、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基本底度之規定,明顯為不合理之規定,加重民眾之負擔。
三、在強調節能省電之時刻,卻仍有基本度之規定,完全背離時代潮流。
民進黨黨團提案: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及增訂第三項。
二、針對電費之計收,現已採行一般家庭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底度者,則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不另加計底度費,為符法律明確化原則,爰增訂第三項。
審查會:
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並於說明欄增列:「一般家庭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底度者,則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電費,不再另加計底度費。」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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