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志雄
黃志雄
郭榮宗
郭榮宗
蔡錦隆
蔡錦隆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吳清池
吳清池
江義雄
江義雄
黃昭順
黃昭順
蔣孝嚴
蔣孝嚴
孔文吉
孔文吉
盧嘉辰
盧嘉辰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劉盛良
劉盛良
陳秀卿
陳秀卿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蔡正元
蔡正元
郭素春
郭素春
趙麗雲
趙麗雲
朱鳳芝
朱鳳芝
羅淑蕾
羅淑蕾
侯彩鳳
侯彩鳳
王進士
王進士
林明溱
林明溱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里幹事、村(里)長、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三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因村(里)幹事熟悉地方事務且於社區中活動,較易發覺,爰參酌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其列入責任通報人範圍,俾使保護網絡更嚴密;又相關人員通報責任之發生,係以其執行業務為要件,亦宜明定,爰酌修第一項條文。
第四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民政、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四十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主管機關並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配合第三十四條通報責任者擴大將「里幹事、村(里)長」納入,故將「民政」單位一併增列為應予配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