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江義雄
江義雄
黃義交
黃義交
陳亭妃
陳亭妃
潘孟安
潘孟安
侯彩鳳
侯彩鳳
徐中雄
徐中雄
涂醒哲
涂醒哲
蔡正元
蔡正元
張嘉郡
張嘉郡
孫大千
孫大千
翁金珠
翁金珠
簡肇棟
簡肇棟
李俊毅
李俊毅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訴訟法增訂第十二條之六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六 同一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二次撤銷者,原處分單位除另有新事證外,不得再為處分。 一、本條新增。 二、同一處分經行政法院二次撤銷,足見行政機關之處分確有不當之處,為免行政機關恣意濫權處分,造成民眾權益嚴重受損,並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應主動立法限制行政機關不當處分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