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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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惟勞工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亦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義務役、替代役役期可併入退休年資。然而,勞工退休金條例卻無類似之規定,顯有社會福利獨厚公務人員之傾向。
三、為避免民眾與公務人員同服兵役卻有不一致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增加一般民眾服義務、替代役期可納入勞工退休年資之規定,以維社會之公平正義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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