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徐中雄
徐中雄
侯彩鳳
侯彩鳳
蔡正元
蔡正元
潘孟安
潘孟安
楊瓊瓔
楊瓊瓔
黃義交
黃義交
陳亭妃
陳亭妃
孫大千
孫大千
涂醒哲
涂醒哲
張嘉郡
張嘉郡
翁金珠
翁金珠
簡肇棟
簡肇棟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蔡煌瑯
蔡煌瑯
高志鵬
高志鵬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惟勞工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亦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公務人員之義務役、替代役役期可併入退休年資。然而,勞工退休金條例卻無類似之規定,顯有社會福利獨厚公務人員之傾向。 三、為避免民眾與公務人員同服兵役卻有不一致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增加一般民眾服義務、替代役期可納入勞工退休年資之規定,以維社會之公平正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