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薛凌
薛凌
黃偉哲
黃偉哲
江義雄
江義雄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亭妃
陳亭妃
侯彩鳳
侯彩鳳
孫大千
孫大千
蔡正元
蔡正元
涂醒哲
涂醒哲
楊瓊瓔
楊瓊瓔
黃義交
黃義交
張嘉郡
張嘉郡
李俊毅
李俊毅
高志鵬
高志鵬
王幸男
王幸男
蔡同榮
蔡同榮
蔡煌瑯
蔡煌瑯
翁金珠
翁金珠
簡肇棟
簡肇棟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得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前項免繳保險費期間之年資,應予承認。
一、本條修正。 二、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其應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然而,勞工保險條例卻無類似之規定,顯有社會福利獨厚公教人員之傾向。 三、為避免民眾同服兵役卻有不一致的差別待遇,應主動立法增加一般民眾服役期間可納入勞保期間之規定,以維社會之公平正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