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逕付二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人員若干人。輔導主任及輔導人員應為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擔任輔導人員。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十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由於「訓導」一詞具有管束、強制意涵,與現今教育工作重輔導、教化潮流不符,因此廢除訓導處,改設學生事務處。另由於現今學生生活背景各異,其行為模式也較早年台灣社會複雜,考量教師專業輔導知能之不足,已無法處理現在學生偏差行為,要求學校應有專任專業輔導員或輔導室應設置專任專業輔導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