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素春
郭素春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羅淑蕾
羅淑蕾
潘維剛
潘維剛
王進士
王進士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陳秀卿
陳秀卿
帥化民
帥化民
楊仁福
楊仁福
朱鳳芝
朱鳳芝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鄭麗文
鄭麗文
蔣孝嚴
蔣孝嚴
吳育昇
吳育昇
黃昭順
黃昭順
蔡正元
蔡正元
劉盛良
劉盛良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逾國民教育階段之安置對象,中途學校應提供其補習教育,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第十四條 教育部及內政部應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其設置,得比照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規定辦理;其員額編制,得比照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專業與民間資源,提供特殊教育及輔導;其課程、教材及教法,應保持彈性,以適合學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 中途學校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私人或團體捐款。 四、其他收入。 中途學校之設置及辦理,涉及其他機關業務權責者,各該機關應予配合及協助。
本法實施以來,社會變遷快速,而色情文化透過媒體、網路、校園網路快速傳播,而失去家庭及學校支持之兒童及少年易從事性交易換取經濟支援或同儕認同。為使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及少年完全脫離性交易之社會環境,政府必須提供友善且完整之教育支援系統,使當事人學習一技之長,從回正常社會生活,以避免受到原有環境之誘惑,特此增列逾齡者之中途學校特別規定,以完善救援體系。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護人員為避免兒童、少年生命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有通報之義務,但依三十六條之規定針對違反者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顯屬過輕,且部分通報義務者為自身利益或其他不正當因素而故意隱瞞,應對有違反通報義務者加重五倍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