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運貨工具所有人向當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所有人(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年齡、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記載卡車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及牌照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貨箱者,並應記載貨箱之規格、原有之編號及數量;其申請登記為駁船者,並應記載駁船載重量。 二、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一份;申請登記為駁船者,應另檢附經驗船機構簽證之證書。其屬油駁船者,應附加容量、重量計算方式說明書及向航政機關註冊之登記文件暨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之所有人,以交通運輸業、兼營貨運業之旅行社或經海關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報關業及保稅工廠等業者為限。 第四條 運貨工具所有人向當地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貨運工具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所有人(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年齡、住址、身分證號碼及電話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記載卡車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及牌照號碼;其申請登記為保稅貨箱者,並應記載貨箱之規格、原有之編號及數量;其申請登記為駁船者,並應記載駁船載重量。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者,並應檢附行車執照影本一份;申請登記為駁船者,應另檢附經驗船機構簽證之證書。其屬油駁船者,應附加容量、重量計算方式說明書及向航政機關註冊之登記文件暨其影本各一份。 前項申請登記為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之所有人,以交通運輸業、兼營貨運業之旅行社或經海關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報關業及保稅工廠等業者為限。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推動電子化政府及節能減碳政策,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欲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運貨工具者,於申請書載明統一編號,以利於經濟部網站查詢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資料。並刪除同項第二款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規定。同項第三款款次變更。 三、第二項未修正。
第六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其所有人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但其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保稅卡車每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駁船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加入駁船公會由公會具名成立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未參加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在五艘以上者,其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三、保稅貨箱,長度未達十五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十五呎(含)以上未達二十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呎(含)以上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箱數超過一百者,其超過部分之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前項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第六條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運貨工具,其所有人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以完成登記;但其所有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者,不在此限。 一、保稅卡車每輛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駁船依下列方式繳納保證金: (一)加入駁船公會由公會具名成立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未參加聯保者,每艘保證金新臺幣八萬元。 (三)同一所有人登記駁船在五艘以上者,其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三、保稅貨箱,長度未達十五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十五呎(含)以上未達二十呎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二十呎(含)以上者,每箱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箱數超過一百者,其超過部分之保證金按七折繳納。 前項保證金得以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以上須設定質權於海關)或授信機構之保證抵充。
一、配合關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擔保或保證金提供方式,修正第二項,並配合法制作業,將原括號有關設定質權於海關之規定,增列為第三項,以資適法,並利執行。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