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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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本部矯正署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本部矯正署副署長為主席。 第三條 法務部得成立再申訴委員會,由法規委員會、檢察司、矯正司、保護司、政風司、人事處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組成之,以矯正司司長為主席。
一、配合法務部矯正署成立,將再申訴委員會成員代表矯正司修正為本部矯正署。 二、再申訴委員會主席由矯正司司長修正為本部矯正署副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