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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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
一、有關電業自由化之電業法修正草案,刻正於立法院審議,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無法於短期間施行電業自由化,且於電業自由化開放業者自由售電前,汽電共生系統之餘電除躉售台電公司外,無法躉售予其他用戶,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期限,並參照法制規定,酌修施行期間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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