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吳育昇
吳育昇
朱鳳芝
朱鳳芝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陳秀卿
陳秀卿
蔣乃辛
蔣乃辛
趙麗雲
趙麗雲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盧嘉辰
盧嘉辰
林建榮
林建榮
翁重鈞
翁重鈞
張嘉郡
張嘉郡
蔣孝嚴
蔣孝嚴
楊仁福
楊仁福
黃昭順
黃昭順
蔡正元
蔡正元
盧秀燕
盧秀燕
黃義交
黃義交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黃志雄
黃志雄
黃偉哲
黃偉哲
涂醒哲
涂醒哲
江義雄
江義雄
孔文吉
孔文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故意妨礙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車輛執行公務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不立即避讓救護車者,最高裁罰僅處以1,800元罰鍰,由於罰則過低,導致部分駕駛人蓄意阻撓或危險行駛。故爰明定汽車駕駛人故意妨礙救護車等車輛執行公務者,依據情節重,處不同罰則,藉以遏止惡劣駕駛人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