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義交
黃義交
陳節如
陳節如
羅淑蕾
羅淑蕾
張嘉郡
張嘉郡
蔣孝嚴
蔣孝嚴
管碧玲
管碧玲
連署人
徐少萍
徐少萍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秀卿
陳秀卿
郭素春
郭素春
薛凌
薛凌
盧嘉辰
盧嘉辰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明才
羅明才
蔡正元
蔡正元
吳清池
吳清池
林鴻池
林鴻池
盧秀燕
盧秀燕
朱鳳芝
朱鳳芝
黃昭順
黃昭順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或機構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
一、修正第二項。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若發生行方不明情事,其影響被看護者之生命身體安全及機構或醫院有迫切性照顧需求之程度不亞於家庭看護工作,基於人道立場考量,爰併同增列為可申請遞補外國人。 二、修正第四項。使本草案修正生效前所發生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而行方不明之事件,亦有修正後第二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