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秀卿
陳秀卿
張嘉郡
張嘉郡
洪秀柱
洪秀柱
郭素春
郭素春
羅淑蕾
羅淑蕾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王進士
王進士
呂學樟
呂學樟
邱毅
邱毅
張慶忠
張慶忠
徐中雄
徐中雄
翁重鈞
翁重鈞
盧秀燕
盧秀燕
李鴻鈞
李鴻鈞
侯彩鳳
侯彩鳳
羅明才
羅明才
劉盛良
劉盛良
馬文君
馬文君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建榮
林建榮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玲君
江玲君
楊仁福
楊仁福
蔡正元
蔡正元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義雄
江義雄
鄭汝芬
鄭汝芬
李復興
李復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 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
新增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受領權之人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以避免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而造成生活困頓無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