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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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 十三、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四、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五、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六、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
一、第一項「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修正為「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二、兒童、青少年之偏差行為,可以藉由對事務的正確認知,增進改變的動機。讀書會是一個很好的治療方式,在意見不合,看法不同時,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有效溝通的技巧與能力,若能透過讀書會來導正偏差價值觀念,必能彌補學校教育之不足,重塑祥和的社會風氣,爰增第十二款。
三、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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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各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
一、為導正網際網路之訊息傳播,其內容應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提供兒童、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爰予增列。
二、由於有關網際網路之管理,目前尚無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而係分散於各個部會,因此,應由各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辦法管理,爰修正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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