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管碧玲
管碧玲
劉盛良
劉盛良
朱鳳芝
朱鳳芝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楊仁福
楊仁福
帥化民
帥化民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建榮
林建榮
林德福
林德福
蔣孝嚴
蔣孝嚴
侯彩鳳
侯彩鳳
徐少萍
徐少萍
郭素春
郭素春
顏清標
顏清標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黃昭順
黃昭順
江義雄
江義雄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 十三、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四、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五、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六、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一、第一項「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修正為「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二、兒童、青少年之偏差行為,可以藉由對事務的正確認知,增進改變的動機。讀書會是一個很好的治療方式,在意見不合,看法不同時,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有效溝通的技巧與能力,若能透過讀書會來導正偏差價值觀念,必能彌補學校教育之不足,重塑祥和的社會風氣,爰增第十二款。 三、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一、為導正網際網路之訊息傳播,其內容應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提供兒童、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爰予增列。 二、由於有關網際網路之管理,目前尚無一事權統一之單一主管機關,而係分散於各個部會,因此,應由各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辦法管理,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