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一、第七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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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二、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前項牙醫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年起停辦。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二年起停辦。 第二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為下列等級及類科: 一、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護理師、助產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二、普通考試: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 前項醫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牙醫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一項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年起停辦。護士考試,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百零二年起停辦。
配合醫師類科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辦理之落日條款規定,修正本條第一、二項規定,刪除醫師類科相關規定。
第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醫事檢驗師法第六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各款、物理治療師法第六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六條及助產人員法第七條各款等情事之一。 第五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醫師法第五條各款、藥師法第六條各款、醫事檢驗師法第六條、醫事放射師法第六條、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各款、物理治療師法第六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六條及助產人員法第七條各款等情事之一者。
依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所載:「序言有者字,各款不再使用者字。」爰刪除「者」字。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護士、助產士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八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應考資格第一款或第二款,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護士、助產士應考資格第一款及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應考資格,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公職醫事人員各類科及格者,得申請該類科全部科目免試。 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其生效日期追溯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一項醫師、牙醫師考試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申請,繼續辦理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不再受理。
因應醫師、牙醫師考試類科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辦理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四項落日條款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類科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或職能治療師類科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學、小兒職能治療學,其中任一科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前項職能治療師類科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不予及格之限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考試各類科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物理治療師之神經疾病物理治療學、骨科疾病物理治療學、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為確保從事職能治療專業者之服務品質,經彙整各大學院校職能治療學相關科系及職業團體意見,增訂職能治療師類科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不予及格之限制,並明定開始實施日期,其理由如下: 一、職能治療的目的係為病人提供復健醫療與功能重建,服務對象主要分為生理障礙者、心理障礙者及小兒發展障礙者,並以病人為中心來提供全人服務,重視病人的生理、心理及社會等層面之復健,服務病人的年齡層從新生兒至老人均有。 二、職能治療之核心教育課程為生理、心理及小兒職能治療學三大領域,所安排的課程學分數相當,並著重三大領域均衡學習,三科目均為必修。 三、自五十九年國立台灣大學設立職能治療專業教育以來,至今九所大專學校的全數學生必須接受生理、心理及小兒等三大職能治療領域之臨床實習,而這三大領域所安排的實習時程各為十三週或以上,每一個畢業生必須取得這三科目實習合格成績方可畢業。 四、職能治療畢業生考取「職能治療師」證書之後,可自行選擇從事生理障礙職能治療、心理障礙職能治療及小兒職能治療等臨床醫療工作,並未依其分科考試合格成績來規範其執業領域。為能確保從事職能治療專業者之服務品質,這三科目必須設為核心科目,且考試成績均須達六十分合格較為妥適。
第十四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及助產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資格,助產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規定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第十四條 外國人具有附表一醫師、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護士及助產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資格,助產師類科規定之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類科規定資格且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考試。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醫師執業證書,並志願在我國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服務,應本考試醫師類科考試者,除筆試專業科目外,得併採口試或實地考試;必要時,筆試得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前項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由考選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配合醫師類科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辦理之落日條款規定,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並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外國人應醫師類科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