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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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標準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訂定依據。
第二條 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以下簡稱社區土地)租金自簽訂租約之日起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按月計收,每月租金之計收標準為該租地申報地價乘以百分之五,除以十二個月,乘以該租地面積;土地屬委託代管者,其土地租金依原機關規定計收。 前項租金於土地租用期間,如遇政府依法重新規定地價,自公告地價確定之次月一日起,按所規定之地價調整計收。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社區土地租金之計收標準。
第三條 社區土地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依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例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者,其建設費用應報請管理處審核後,依前項標準由管理處及分處計收。 一、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係指該社區土地上及其周邊土地如經管理處或分處投入整地、道路與交通、地下管線、路燈照明、排水、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爰於第一項規定由承租人依租用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 二、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如由私人投資興建,其建設費用審核之程序,俾利執行。
第四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之日期如下: 一、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者,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管理處或分處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 規定社區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開始計收之日期,俾符實際。
第五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之情形及日期如下: 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 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規定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之情形及日期,俾符實際。
第六條 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原承租人占用土地期間,按土地租金計收標準收取損害金;如有逾期繳納,應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至清償日止。 規定社區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有關損害金及遲延利息之計收,以填補損害。
第七條 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於每月末日前繳納;如有逾期,按下列約定辦理: 一、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二、逾期二個月未滿三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三、逾期三個月未滿四個月,按租金及費用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 四、逾期四個月仍不清繳租金、費用及違約金者,除追收外,得終止租約。 前項逾期情形,管理處或分處應分別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第一項規定社區土地租金及費用繳納期限及逾期繳納之處理,以利管理。 二、逾期未繳納租金或費用者,第二項明定管理處或分處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俾資審慎。
第八條 公、私有社區土地委託管理處或分處代為管理出租者,其代管手續費按代管土地租金及費用總額百分之五計收。但土地委託管理協議書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明定公、私有社區土地委託管理處或分處代為管理出租者之代管手續費,以符成本原則。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