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潘孟安等19人及委員張顯耀等23人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第十六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潘委員孟安等19人提案: 新增第三項。 就養給付具退休撫卹併及社會安全制度性質,該給付之請領權益,不應因其他債權執行所礙,影響榮民就養生活;爰限制不得作為其他債權行使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張委員顯耀等23人提案: 新增第三項。 就養給付係為社會福利給付,具有社會安全制度性質,該給付之請領,不應因其他債權執行而影響榮民生活;並與其他社福、保險給付具有一致性。從而落實榮民權益保障並賦予該給付正當之法源依據。 審查會意見: 照張委員顯耀等23人提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