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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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結夥三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一條 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擁有球隊經營權之法人、團體及其代表人、管理人與相關從業人員,應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第一項所列行為,其有隱匿或抗拒,經查證屬實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院提案:
為維持運動彩券交易及運動競技公平性,避免人為因素介入影響,以有效遏止不法份子介入運動競技賽事,爰提高第一項罰金下限,並增訂第二項結夥犯之處罰規定。其餘各項依序調整項次,並作文字體例修正。
審查會:
為求發揮嚇阻不法分子介入運動競技賽事,草案中罰則部分均予加重:第一項後段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後段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中罰鍰下限「一百萬元」修正為「二百萬元」;餘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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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院:
增列第二項,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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