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及「法務部矯正署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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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本規程訂定之目的。
第二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首長、副首長權責。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幕僚長權責。
第四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教化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安全督導組,分三科辦事。 四、後勤資源組,分三科辦事。 五、矯正醫療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十、統計室。 一、本署為推動各項矯正業務,設置綜合規劃組、教化輔導組、安全督導組、後勤資源組及矯正醫療組,計有五個業務單位,各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署輔助單位設置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及統計室等五室。
第五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研究發展之彙編、管制及考核。 二、矯正機關業務評鑑之規劃、指 導及監督。 三、國際矯正機關(構)之聯繫、交流及推動。 四、矯正人員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法規、制度之釐定、研擬及闡釋。 六、法制之諮詢、研究、分析及評估。 七、國家賠償、申訴及訴願事件之處理。 八、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編譯。 九、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綜合規劃組之職掌事項。
第六條 教化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分類、鑑別、個案調查、心理測驗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教誨教育、諮商輔導、文康活動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假釋、撤銷假釋之監督及審核。 四、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性行考核等案件之監督及審核。 五、技能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委託加工作業與自營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作業導師、職業訓練師等專業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八、就業輔導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九、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 十、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教化輔導組之職掌事項。
第七條 安全督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戒護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武器、彈藥、戒具、消防器材之使用、保養與防護訓練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分類收容、移禁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返家探視、眷屬同住、違規處理之監督及審核。 五、戒護警力與矯正役役男勤務調遣及配置。 六、矯正機關勤前教育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之通報、預警、管制及處理。 八、矯正機關災害、防救演習、緊急事故應變措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矯正機關與警察機關警力支援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安全督導事項。 安全督導組之職掌事項。
第八條 後勤資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矯正機關名籍、檔案管理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收容人生活給養、金錢與物品保管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矯正機關勒戒、戒治費用收取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矯正機關收容人福利事項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五、矯正機關合作社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矯正機關新建、遷建、擴建、整建計畫之研擬、審核及督導。 七、矯正機關建築修繕、設施改善、設備採購計畫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八、矯正機關經費出納之管理及監督。 九、矯正機關財產、物品、車輛及宿舍等事務管理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後勤資源事項。 一、後勤資源組之職掌事項。 二、後勤資源組之工作,針對本署所屬四十九所矯正機關六萬餘名收容人,提供日常生活必需之規劃、指導及監督,如工程營繕、設備採購、給養、財產管理、檔案等等生活事項。
第九條 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二、毒品處遇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三、收容人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營養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四、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 五、矯正機關衛生與醫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六、性侵害、家庭暴力、身心障礙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療之規劃、指導及監督。 七、其他有關矯正醫療事項。 矯正醫療組之職掌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及新聞發布業務。 四、會報及議事之處理。 五、關於公產及公物之管理事項。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管理事項。 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秘書室之職掌事項。
第十一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人事室之職掌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政風室之職掌事項。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會計室之職掌事項。
第十四條 統計室掌理本署統計事項。 統計室之職掌事項。
第十五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署以分層負責明細表實施分層負責制度。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本規程之施行日期。 二、法務部矯正署預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成立,爰將本規程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