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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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市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 第四條 活魚運搬船之國內裝卸港口,以臺南市安平漁港、臺南縣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漁港、屏東縣枋寮漁港、屏東縣小琉球漁港、澎湖縣馬公漁港、澎湖縣七美漁港及澎湖縣竹灣漁港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臺灣本島及澎湖以外地區者,以大陸或香港地區為限。 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魚至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許可。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
鑑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臺南縣及臺南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為「臺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合併改制直轄市為「高雄市」,爰將第一項臺南縣將軍漁港修正為臺南市將軍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修正為高雄市興達漁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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