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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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 第三條 補助期限自本辦法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
延長本辦法補助期限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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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 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氣價條件如下: 一、充填液化石油氣之車輛須為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二、補助款須完全反應於液化石油氣售價上。 |
基於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之排放標準施行後,出廠新車改裝為使用液化石油氣車輛污染減量效益較低,該等改裝車輛不予補助氣價,故限制補助氣價條件為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合法液化石油氣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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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以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當日之九五無鉛汽油與車用液化石油氣(含本署補助)售價之價差為基準,浮動調整補助金額,維持油氣價差基準。但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元。 二、前款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如下: 一、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補助新臺幣二元。 二、前款核撥之補助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
一、為維持穩定油氣價差,配合油氣價格浮動機制,浮動調整補助金額,且每公升車用液化石油氣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二元。
二、茲以下列公式說明補助金額之計算:
K=(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油氣價差)—(實際油氣價差)爰此,K值小於零,則不予補助;K值大於二,則每公升補助二元;K值大於零、小於二之間,則該K值即為每公升補助金額之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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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除申請表應以書面為之外,其餘資料得以電子檔提供,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加氣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有變動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三、月發氣量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加氣紀錄、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格式如附表四)、合格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 第七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一個月之補助款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加氣業務經營許可執照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有變動者,於第一次申請補助款時檢附即可)。 三、月發氣量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二)、每月加氣紀錄電子檔、各車每月加氣統計報表(格式如附表三)、營業日報表(格式如附表四)、合格液化石油氣車行車執照影本或掃描電子檔。 |
為節省各附表之紙張消耗,並利電子化審查,除申請表應以書面為之,其餘資料得以電子檔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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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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