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趙麗雲
趙麗雲
陳福海
陳福海
蔣乃辛
蔣乃辛
侯彩鳳
侯彩鳳
周守訓
周守訓
林鴻池
林鴻池
潘維剛
潘維剛
連署人
陳秀卿
陳秀卿
張嘉郡
張嘉郡
劉盛良
劉盛良
翁重鈞
翁重鈞
蔡正元
蔡正元
徐少萍
徐少萍
林明溱
林明溱
盧秀燕
盧秀燕
郭素春
郭素春
朱鳳芝
朱鳳芝
黃昭順
黃昭順
蔣孝嚴
蔣孝嚴
江義雄
江義雄
洪秀柱
洪秀柱
吳清池
吳清池
李復興
李復興
江玲君
江玲君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機關辦理派遣人力勞務採購,得標廠商應向機關繳納保證金,並由機關設立專戶儲存,於機關依約撥款,得標廠商未按時給付派遣勞工工資時,由該專戶支付派遣勞工工資。 前項保證金不高於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於契約屆滿時,如有賸餘,無息退還。 第二項採購得標廠商履約前,須繳納足額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一、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保證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是保障勞動權的核心項目,屬公共利益至明,政府因用人之急須運用派遣人力,但既身為勞務發包者,更應發揮買方優勢,要求採購廠商繳納保證金設立專戶,以確保派遣勞工獲得依法應得之勞務報酬。 二、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雖有但書規範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同項第一款),但主管機關亦「得」於必要時要求勞務採購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 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者,應一併載明繳納期限及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第十五條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法源俱在,採購辦理機關應積極採用,以維護勞工權益。 四、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雖然訂有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受僱勞工,未依法給付工資,未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就業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或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且可歸責於廠商,經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正的情形時,機關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但是在第八條「履約管理」中卻規定廠商為合作社,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勞工為其社員者,無須提供書面勞動契約至採購機關備查,形同變相的否定對這些勞工的權利保障。且前述保障須在廠商可歸責,以及逾期未改善的情況下始成立,造成廠商延遲給付或惡性倒閉等情形,受傷最深的仍然是派遣勞工。 五、為避免前述情形惡化,必須在事前即要求廠商繳納保證金設立專戶,在發生延遲給薪時即動支該專戶給付派遣勞工薪資。並要求廠商於履約前向專戶足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