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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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企業經營者通知義務) 甲方未繳費用時,乙方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法通知甲方,經乙方定____日(不得少於十日)催繳仍未繳納者,自催告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得停止甲方使用乙方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 |
一、本點新增,以下點次依序調整。
二、明定企業經營者通知義務。
三、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該會﹞中華民國﹝紀元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消保企字第○九九○○○九五六六號函正本所附附件該會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第一八○次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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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企業經營者應就收取金額(含會籍費用、預收之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之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不適用之。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之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月)自專戶領取。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 九、(企業經營者履約保證) 企業經營者應就收取金額(含會籍費用、預收之使用費及其他一切收取之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但於契約期間內按月收款者,不適用之。 企業經營者提供履約保證應就下列方式擇之一為之,所為履約保證內容,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 □一、依信託法規規定交付○○○銀行(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企業經營者為委託人,且得自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比例按期(年、季、月)自專戶領取。企業經營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企業經營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履約保證方式。 |
修正條文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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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業者之保密義務)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項活動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之資料,應予保密。 | 十、(業者之保密義務) 企業經營者因消費者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各項活動而知悉或持有消費者之資料,應予保密。 |
修正條文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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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契約之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 | 十一、(契約之審閱期) 本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不得少於三日。 |
修正條文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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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十二、(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修正條文點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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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消費資訊及廣告) 企業經營者公告或披露之廣告為契約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前項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廣告內容。 | |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企業經營者公告或披露之廣告為契約內容,而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各該廣告內容真實,其對消費者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廣告內容。
三、依該會前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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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廣告用語)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用語。 | 六、(廣告責任) 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之一部分。 |
一、配合壹、應記載事項之第十四點規定將原條文有關不得約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非本契約之一部分,同時另行明定企業經營者之廣告說明,不得使用「終身」、「永久」等限制業者廣告用語。
二、依該會前開九十九年九月十六日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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