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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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爰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演講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等。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瞻仰大道、中正藝廊、演講廳、瑞元廳、志清廳、教室等。
一、為因應堂內空間整建完成、新增展場數量及面積,變更場地名稱,並與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申請使用要點第二點所定場地範圍一致。 二、因應本處終身學習課程快速成長,教室已不敷使用,刪除教室開放申借服務。
第三條 本處規費及保證金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除瞻仰大道外均包括水電、空調及清潔費用: 一、瞻仰大道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清潔水電收費一覽表如表一之一。 二、中正藝廊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三、演講廳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四、瑞元廳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四。 五、志清廳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五。 六、教室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六。
一、參酌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本處單位預算及各項費用、成本變動等資料,並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本標準第四條規定修正收費基準。 二、因應堂內空間整建完成、新增展場數量及面積,變更場地名稱。 三、將所有場租及保證金規費收費情形臚列於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基準表,爰刪除附表一、附表一之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四、因應本處終身學習課程快速成長,教室已不敷使用,刪除教室開放申借服務,爰刪除附表六。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四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檢討修訂;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文字酌作修正。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