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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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董、監事審議過程應秉持公開、透明、公共參與原則,召開審議委員會前應舉辦公聽會並由公共電視全程轉播,開放公民提問,以促進社會參與。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
一、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資產,惟公共問責卻僅局限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之預算。為落實公共電視為公共媒體本質,應自董、監事遴選階段制度設計,秉持透明、公開、公共參與為原則。充分揭露被遴選人相關背景資產供社會大眾檢視,並透過舉辦董、監事遴選公聽會,全程轉播,並開放公民提問方式,接受全民監督,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二、第二項未修訂。
三、第三項未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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