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田秋堇
田秋堇
翁金珠
翁金珠
黃仁杼
黃仁杼
李俊毅
李俊毅
王幸男
王幸男
薛凌
薛凌
劉建國
劉建國
簡肇棟
簡肇棟
邱議瑩
邱議瑩
蘇震清
蘇震清
康世儒
康世儒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董、監事審議過程應秉持公開、透明、公共參與原則,召開審議委員會前應舉辦公聽會並由公共電視全程轉播,開放公民提問,以促進社會參與。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一、公共電視屬於全國國民資產,惟公共問責卻僅局限立法院審議公視基金之預算。為落實公共電視為公共媒體本質,應自董、監事遴選階段制度設計,秉持透明、公開、公共參與為原則。充分揭露被遴選人相關背景資產供社會大眾檢視,並透過舉辦董、監事遴選公聽會,全程轉播,並開放公民提問方式,接受全民監督,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 二、第二項未修訂。 三、第三項未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