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翁金珠
翁金珠
郭榮宗
郭榮宗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同榮
蔡同榮
涂醒哲
涂醒哲
李俊毅
李俊毅
薛凌
薛凌
田秋堇
田秋堇
黃淑英
黃淑英
黃仁杼
黃仁杼
潘孟安
潘孟安
賴坤成
賴坤成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舉辦至少二場以上之全國性總統電視辯論會。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之舉辦時間、地點、場次、辯論規則、及參與協辦團體等事項,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邀集二組以上候選人會商同意後辦理之。如候選人之間無法就前述事項達成協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其有共識之部分為基礎,逕行決定電視辯論會之相關事項。 受指定辦理總統電視辯論會之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候選人於電視辯論會發表之言論,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第四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候選人發表政見,同一組候選人每次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分鐘,受指定之電視台,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經二組以上候選人同意,個人或團體得舉辦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電視台應予受理,並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經費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總統電視辯論會以三場為限,每場每人限三十分鐘。副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得比照辦理。但以一場為限。 第一項、第二項候選人發表政見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
一、由於現行公辦政見會成效不彰,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相關規定。 二、為讓全國人民能夠詳盡知悉不同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間,其對國家未來大政方針及公共政策主張之差異,於本條文第一項明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少舉辦2場以上之總統電視辯論會。 三、有關總統電視辯論之時間、地點、場次、辯論規則、參與協辦團體等事項,如候選人之間無法達成協議,中選會應根據先前候選人已達成共識之部分為基礎,逕行決定電視辯論會之相關規則。此規定一方面要求中選會負起責任,另一方面則藉以要求候選人之間務必達成共識與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