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余天
余天
劉建國
劉建國
陳瑩
陳瑩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管碧玲
管碧玲
陳亭妃
陳亭妃
高志鵬
高志鵬
連署人
郭榮宗
郭榮宗
涂醒哲
涂醒哲
田秋堇
田秋堇
潘孟安
潘孟安
柯建銘
柯建銘
林淑芬
林淑芬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毅
李俊毅
賴坤成
賴坤成
陳節如
陳節如
蔡同榮
蔡同榮
黃淑英
黃淑英
翁金珠
翁金珠
薛凌
薛凌
黃仁杼
黃仁杼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中央公職人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第六十二條 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 一、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薦之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 前項第二款之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 第一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一、為使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能更正確反映選民的政治意向,降低錯投、誤投之機率,特修正本條文。 二、修正後之條文,除立法委員外之其他公職人員選舉之選票,均應同時刊印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