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曹爾忠
曹爾忠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郭玟成
郭玟成
孔文吉
孔文吉
蔡錦隆
蔡錦隆
楊仁福
楊仁福
潘維剛
潘維剛
劉盛良
劉盛良
林建榮
林建榮
陳杰
陳杰
陳淑慧
陳淑慧
鄭金玲
鄭金玲
高志鵬
高志鵬
許舒博
許舒博
吳清池
吳清池
羅淑蕾
羅淑蕾
黃偉哲
黃偉哲
蘇震清
蘇震清
潘孟安
潘孟安
張顯耀
張顯耀
朱鳳芝
朱鳳芝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海上或空中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規範如下: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因此,立法精神已排除日常生活所需的陸上運輸事業之客票,非旅行業所專賣。 二、而日常生活所需的運輸事業之客票,應不僅限於陸上而已,尚包含海上、空中,顯為立法上之疏漏,應為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