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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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 第五條 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
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修正薪資受領人未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並增訂第二項有關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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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第八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一、考量以薪資所得為主要所得且無須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渠等申報退稅之原因,部分係其全年薪資所得中,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年終獎金),超過免扣繳標準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須辦理扣繳,為減少退稅件數,爰參照第四條規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九十九年度為六萬八千五百零一元),於第一項增訂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之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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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八條,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係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五條、第八條規定,亦配合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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