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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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錄網站。 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 | 第十三條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錄網站。 |
一、鑑於國民身分證掛失及撤銷掛失涉及民眾權益重大,為避免偽冒掛失影響民眾權益,目前民眾國民身分證遺失,得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本人親自以電話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掛失,或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系統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當事人基本資料確認無誤後辦理掛失作業。
二、實務上,民眾於戶政事務所下班期間遺失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未申請自然人憑證,因無法即刻辦理掛失作業,將增加民眾心理焦慮。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為減輕民眾於非上班時間遺失國民身分證之焦慮,爰增列第二項規定,由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掛失作業。
四、又鑑於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係保全當事人身分之暫時性措施,先行受理掛失可對民眾權益立即保護,至撤銷掛失作業涉及恢復民眾原國民身分證之使用,對民眾權益影響較大,爰不開放由服務廠商辦理撤銷掛失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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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無欄位可供註記時,始得免費換發戶口名簿。 前項情形,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 第十七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及規費。戶政事務所應於戶口名簿為必要之註記,無欄位可供註記時,始得免費換發戶口名簿。 前項情形,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
一、考量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所致戶籍資料變更,非屬民眾辦理戶籍登記所致,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應免收規費。
二、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反映民眾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換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現行僅得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始得免收規費,未開放戶籍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造成民眾不便。考量規費收入涉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收入,屬地方自治事項,基於便民考量,並尊重地方政府職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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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 一、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但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加註羅馬拼音,或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並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姓名之排列,姓氏在前,名在後。姓名字數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字數七至十五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原住民傳統姓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原有外文姓名,其羅馬拼音自左至右橫排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出生日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記載,並使用阿拉伯數字。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三、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核准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四、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 五、因情形特殊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八、配偶: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 第二十二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 一、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但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加註羅馬拼音,或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並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姓名之排列,姓氏在前,名在後。姓名字數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字數七至十五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原住民傳統姓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原有外文姓名,其羅馬拼音自左至右橫排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出生日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記載,並使用阿拉伯數字。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國」字。 三、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申請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初領、補領或換領類別。 四、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 五、因情形特殊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八、配偶: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並應加註「(歿)」字。 |
一、實務上民眾請領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查證當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辦理製證,經核對當事人人貌與戶籍資料無誤者,依法核發國民身分證。
二、現行國民身分證核發皆以民眾當場申請,並當場核發為主。為避免誤解,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申請日改為核准日,爰作第三款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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