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陳瑩
陳瑩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毅
李俊毅
涂醒哲
涂醒哲
蔡同榮
蔡同榮
陳節如
陳節如
潘孟安
潘孟安
蔡煌瑯
蔡煌瑯
柯建銘
柯建銘
管碧玲
管碧玲
彭紹瑾
彭紹瑾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黃淑英
黃淑英
賴坤成
賴坤成
王幸男
王幸男
翁金珠
翁金珠
黃仁杼
黃仁杼
郭榮宗
郭榮宗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雖未為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債權人因自己、父母、子、女、配偶,或同居之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遭受重大傷亡或災難,其情形殊值同情者,就其重大傷亡或財損之損害賠償請求假扣押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准免供擔保命為假扣押。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一、本條文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時,修正理由為:「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而一般實務上,債權人欲對假扣押之原因為釋明,幾無可能,故修法後對於債權人之保護顯有未週之處,爰修正為法院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代釋明,但就其請求,債權人仍應盡其釋明責任,以杜流弊。 二、新增第五項。我國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九二一地震時,受災戶受有重大之震災損害,災情慘重,如非有免供擔保之假扣押可供求償之依靠,其求償往往無實益,此有新莊博士的家大樓、龍閣社區大樓及台北市東星大樓之案例可資借鏡,故對於受重大災難之債權人,明文受害之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准免供擔保之假扣押,以保障重大災難事件之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