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天
余天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涂醒哲
涂醒哲
管碧玲
管碧玲
彭紹瑾
彭紹瑾
郭榮宗
郭榮宗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同榮
蔡同榮
王幸男
王幸男
陳節如
陳節如
翁金珠
翁金珠
黃仁杼
黃仁杼
李俊毅
李俊毅
潘孟安
潘孟安
葉宜津
葉宜津
薛凌
薛凌
賴坤成
賴坤成
黃淑英
黃淑英
陳亭妃
陳亭妃
柯建銘
柯建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二條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前項第二款唱演或播放之處所,為戲院、書場、夜總會、舞廳或同類場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 二、第二款之條文修正為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