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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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
委員趙麗雲等27人提案:
現行的學校用電優惠措施雖已行之有年,最近卻被檢討以不具法源依據而有被取消之虞。僉以我國教育預算原已捉襟見肘,如取消電價優惠,勢將排擠原定教育計劃施政經費,且恐加深城鄉學校環境之差距,礙及學生受教權益及其健康與安全等。爰提案修正電業法第65條,比照公用事業將各級公私立學校納入用電優惠對象,俾保障學校基本用電之需求,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審查會:
增列第二項為:「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餘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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