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錦隆
蔡錦隆
馬文君
馬文君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郭素春
郭素春
帥化民
帥化民
江義雄
江義雄
王廷升
王廷升
劉盛良
劉盛良
丁守中
丁守中
朱鳳芝
朱鳳芝
林滄敏
林滄敏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少萍
徐少萍
盧秀燕
盧秀燕
楊仁福
楊仁福
張嘉郡
張嘉郡
吳清池
吳清池
蔡正元
蔡正元
紀國棟
紀國棟
侯彩鳳
侯彩鳳
林鴻池
林鴻池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八條 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發電廠溫排水應排放於距河口兩哩以外之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及溫排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公私場所不得排放、溢出、洩漏、傾倒廢(污)水、油、廢棄物、有害物質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污染物質於海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將油、廢(污)水排放於海洋;其排放並應製作排放紀錄。 前條第三項及前項紀錄,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製作、申報並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項但書排放油、廢(污)水入海洋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臺灣近海海域遭受工廠及發電廠溫水隨意排放,直接衝擊沿海養殖漁業,伴隨洋流活動,嚴重破壞海洋生態,不僅導致漁業資源枯竭,也間接造成珊瑚白化,溫排水之排放實需立即予以規範。 二、影響海洋環境之溫排水,以發電廠為溫排水問題最為嚴重。然目前溫水排放規範,只有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係屬地面水體的河川部分。流入海洋之溫水排放部分,卻無相關法規予以規範,並不合理。 三、故於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增列「發電廠溫排水應排放於距河口兩哩以外之海洋」,明定發電廠需建立涵管將溫排水排放在兩哩以外,以減緩近養殖業者與環境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