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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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 十三、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四、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五、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六、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
一、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可藉由導正其是非觀念,而增進改變的可能性。利用培養讀書風氣,透過同儕間的相互對話,從中觀摩與互相學習,進而改善自己的缺失、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溝通的重要性。爰增訂社會教育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藉由讀書來導正偏差行為,以彌補學校教育力有未逮之處。
二、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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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各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
一、為淨化網際網路之傳播,並配合社會教育的推行,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
二、鑒於現行網際網路之管理並無單一主管機關統一事權,而係分散於各部會,包括:教育部主管台灣學術網路、經濟部主管網咖、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主管網路犯罪案件、內政部兒童局主管網路分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主管,應由各部會共同訂定管理辦法,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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