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余天
余天
黃偉哲
黃偉哲
賴士葆
賴士葆
費鴻泰
費鴻泰
陳明文
陳明文
羅淑蕾
羅淑蕾
翁重鈞
翁重鈞
孔文吉
孔文吉
徐耀昌
徐耀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劉盛良
劉盛良
蕭景田
蕭景田
廖婉汝
廖婉汝
高志鵬
高志鵬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楊瓊瓔
楊瓊瓔
徐中雄
徐中雄
王廷升
王廷升
郭榮宗
郭榮宗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教育法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下: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 十三、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四、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五、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六、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第二條 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 一、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二、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 三、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 四、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 五、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 六、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 七、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 八、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 九、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 十、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 十一、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十二、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 十三、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 十四、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十五、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一、對於兒童及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可藉由導正其是非觀念,而增進改變的可能性。利用培養讀書風氣,透過同儕間的相互對話,從中觀摩與互相學習,進而改善自己的缺失、培養接納他人意見的雅量並學習溝通的重要性。爰增訂社會教育法第二條第十二款「培養讀書氣氛,導正價值觀念」,藉由讀書來導正偏差行為,以彌補學校教育力有未逮之處。 二、第十二款以下依序遞移。
第十三條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及其他大眾傳播媒體,應加強配合社會教育之推行;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行政院新聞局定之。
一、為淨化網際網路之傳播,並配合社會教育的推行,提供兒童及青少年優質的媒體或網站。 二、鑒於現行網際網路之管理並無單一主管機關統一事權,而係分散於各部會,包括:教育部主管台灣學術網路、經濟部主管網咖、警政署及刑事警察局主管網路犯罪案件、內政部兒童局主管網路分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方新聞主管機關、地方社政主管機關主管,應由各部會共同訂定管理辦法,爰修正社會救助法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