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七條 本署各機關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百分之六十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或執行者。非本署各機關取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亦同。 第十七條 本署各機關運用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將其百分之六十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創作人或執行者。非本署各機關取得之研發成果收入,亦同。
研發成果收入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時,於本署各機關為代收代付性質,並無需透過本署各機關之預算程序,即非循本署各機關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為使本辦法之作業程序與實際運作符合,故擬刪除本辦法第十七條 中「循預算程序」文字,並將「撥入」改為「繳交」。